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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失效]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基本运价是指以中型吨位普通车辆,整车在正常营运路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货物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十五条 长途、短途运价
  运距二十五公里以上为长途;二十五公里及以下为短途。长途运价执行基本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算。
 第十六条 整车、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运价计费;不足三吨者,按零担计费。零担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整车运价的50%。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分等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普通货物分等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凡长大笨重、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执行特种货物运价。各类不同级别的特种货物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50%,个别货物不得超过100%。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二。
  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回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罐车、冷藏车和其它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40%。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40吨及以上的大型汽车的挂车,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按里程计费。运输普通货物时其运价应低于中型吨位普通车辆运价,降低幅度不得少于基本运价的20%。
 第二十条 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输的货物,按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计费,此项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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