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失效]

 第七条 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体积和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重。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八条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城市短途运输计费里程可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九条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应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或共同查定,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货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贷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车辆由车站 (库)至装货地点加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库)的
空驶里程的50%计算,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的50%计算。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车按空驶里程的40%计算。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计装卸里程。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 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和因货物性质需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十一条 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包)运时一次结算付清。 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从其协议。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或按毗邻省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执行。

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运价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