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 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 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
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但全程按最重装载量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