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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发布)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坐车、船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等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维护乘坐车、船的秩序:
  (一)乘坐车、船,应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码头上排队, 依次候乘;
  (二)上下车、船,须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客后上客, 依次登乘, 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 扒车,或者在船只已离岸时眺船;
  (三)赤膊者、醉汉、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坐车、船;
  (四)谦让老、幼、病、残者以及孕妇优先上车、船,主动给他们让座位;
  (五)乘坐车、 船时, 不得将头部和手臂伸出车、船外,不得躺卧、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打闹、斗殴;
  (六)在车、船运行中,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催促驾驶员赶路;
  (七)在车、船内,不得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乘坐车、船时,应当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礼貌;
  (九)车、船在运行途中,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在乘运人员的安排下,换乘其他车、船,不得自行开启车、船门,强行上下;
  (十)车、船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离开车、船,不得随车、船返乘或者在终点下车站、码头上车、船。
 第三条 乘客应爱护公共交通车、船,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车、船以及站台、码头上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买车、船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
  (一)乘客登乘车、船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月票,身高超过一米十公分的儿童应购票;
  (二)每一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十公分的儿童,免费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应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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