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改进调干学生及产业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1955年12月28日)
自1952年起,先后在全国高等学校实行调干学生及产业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办法,以及1955年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改行按级分等发给的办法以来,对鼓励干部及产业工人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完成培养建设人材的任务,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亦发现了原订办法有未尽完善之处:如产业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按入学前原工资75%包干发给个人的办法,对个别经济特殊困难的产业工人学生的困难问题,没有得到适当的解决,使他们的学习情绪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影响;又由于过去在录取新生时,对调干学生及产业工人学生录取标准过宽以致入学后有的程度太低,学习跟不上班;有的身体病弱,不能坚持学习;还有个别学生品质不好,不努力学习,这就影响了学生的质量。为此,经高等教育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对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产业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中几个问题的处理办法,今后作如下修改,希遵照执行:
一、将调干学生入学前的工龄从「满二年」改为「满三年」。凡工龄不满三年的调干学生和产业工人学生,均按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办法办理。在录取入学时,同样严格地进行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考试成绩不再加分,只在与一般学生成绩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二、调干学生中的特殊困难,一般地仍按1955年1月规定的办法由学校掌握的每人每月平均五元的机动费中统一解决;其中需要特别照顾发给原工资者,由调干学生原单位批准,并一律由原保送的厂矿机关负责发给(外交学院学生的待遇,以及其它另有规定的单位不在此例)。
三、对在校的调干学生和产业工人学生,进行整顿。凡程度太差、身体病弱无法完成学习任务者,应劝合退学,送回原保送机关或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工作。对个别品质恶劣,无培养前途者,则按学校纪律处理。
四、产业工人学生助学金标准,仍按原工资75%计算,但发给办法则加以改进。即:按原工资的70%发给学生本人,另5%则由学校统一掌握,以解决部分产业工人学生的特殊困难。
以上各项的处理原则,系经国务院批准,各校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