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评奖扫除文盲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先进单位的暂行办法
(1956年2月8日)
一、为着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大规模地开展扫除文盲运动,并通过奖励模范、树立榜样,总结和推广经验,以达到加速扫除文盲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奖范围:包括工厂、农村、学校、部队、机关、团体和城市居民中对扫除文盲有特殊成绩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扫除文盲有显着成绩的单位以及参加识字学习成绩优良的学员等。
机关干部、工农群众中正规的业余中学、业余小学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评奖,与普通中学、小学教师、工作人员一并举行,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三、评选条件:
1.优秀教师。对于教学工作积极负责,能克服困难,钻研业务,改进教学,且在实际工作中获得显着成绩的。
2.优秀工作者。对于扫除文盲工作积极负责,能团结群众,改进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显着成绩并为群众所拥护的。
3.先进单位。能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情况,积极进行扫除文盲工作,并获得显着成绩的。
4.优秀学员。能经常坚持学习,成绩特别优良,并能帮助带动别人学习,起带头示范作用的。
四、评奖办法:
1.县、市的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及优秀学员,由基层(机关团体、工厂矿山、乡、村、街道)选出,报县、市评选委员会审定合格。县、市先进单位的评选,由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扫盲工作的有关上级领导机关如县(市)区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团体等提名,报县、市评选委员会审定合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及先进单位,由县(市)和市辖区选出,报省、直辖市、自治区评选委员会审定合格。
3.全国的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及先进单位,由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报全国评选委员会审定合格。
五、奖励办法:分县、省、中央三级奖励。
对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给予奖状、奖章及实物奖励。
对先进单位,给予奖状及实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