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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指示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指示
(1956年5月29日)


  自1952年7月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颁布试行以来,师范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渐趋统一,学校组织、制度逐步纳入轨道,教学方法也有所改进,对师范教育质量的提高起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高潮中,对普通教育和师范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中等师范教育本身经过几年来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原规程草案中的某些规定,已和新的情况不相符合,必须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予以修改。这次修改后的规程,从内容上看,对学校的性质、任务、设置、领导直到学校内部的工作内容、工作制度、人员职责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过去更完备具体了;从要求上看,招生条件、成绩标准以及对师生的要求等方面都比过去有了提高。为了保证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小学师资,这样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目前各地师范教育发展的不平衡,规程中的某些规定,有些师范学校执行起来,还会有一定困难,必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同时规程中的某些原则需要加以解释,以便在执行中求得一致。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师范学校是直接培养小学师资的中等专业学校,校数的多少与质量的好坏,分布的疏密与服务区的大小,密切关系着整个省、自治区、市的小学教育。师范学校的设置规划,服务学区的规定,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的分配,要适合小学的分布和发展,都应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统一计划、掌握。因此,师范学校必须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统一领导。但在幅员辽阔或师范学校、初级师范学校较多的省、自治区,可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委托学校所在地的专署或省辖市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并实行全面的监督。

  (二)为了改进目前学校机构重叠、庞杂,浪费领导干部,非教学人员比重太大等不合理现象,规程中根据精简节约、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对学校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做了新的规定,体现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新机构规定校长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又规定设教学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教学工作,体现了校长直接管教学的原则;将原有教导、总务两处取消,另设校务办公室,使全校行政事务工作统一起来,减少了组织层次,简化了工作手续,便于行政事务工作为教学服务;并因工作需要增设了专职干部,如人事秘书、教务员等;同时由于职责分明,工作条理化,也就达到了精简人员的目的,特别是节省了领导干部。因此,新机构的优点是肯定的。但这样一个大的变革,涉及面很广,执行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国师范学校的工作质量,所以在执行中必须认真研究,稳步前进。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必须深入了解所辖师范学校的人事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分批实施,掌握重点,吸取经验,及时推广。已决定实施新机构的学校,必须认真研究,体会新机构的精神实质,领导全校员工,通过检查过去的工作,开展批评自我批评,启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明确工作方向,确定职掌分工,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制度,有领导有准备地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创造与总结经验,求得工作的逐步改进。目前尚不能实施新机构的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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