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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职工业余教育经费使用比例的通知(1957)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职工业余教育经费使用比例的通知
(1957年1月10日)


  1956年3月3日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业余教育经费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曾确定把留在基层工会(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2%经费中的1%)的经费中的75%用于业余小学(包括识字教育)、中学方面。现将此项规定作如下更改,即将原定的比例,一般改为50%,如果用不完可以退回工会作为其他文化活动费用;如果不够,可高于50%,但最多不得超过75%。不足者仍由企业奖励基金或在企业成本或流转费计划中非生产支出内的干部培训费项下予以补助。有关职工业余教育经费其他方面的问题,仍按照1956年3月发的联合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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