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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

  聋哑学校采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修业年限,我部已于1956年6月26日发出的(56)宙聋哑韦字第34号指示中规定延长为10年,不设预备班。聋哑学校采用口语教学的班级的修业年限,根据1956年8月我部召开的聋哑学校口语教学实验工作汇报会对这个问题讨论的意见,现暂规定为10年。聋哑学生在受完工0年的学校教育后,他们的文化科学知识基本上应和普通小学毕业生相等,同时还应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和技巧。
  (三)盲童和聋哑儿童的入学年龄均规定为7-11周岁。现将盲童和聋哑儿童的入学年龄降低为了周岁开始,是因为这两种儿童需要从早进行培养,才能使他们的智力得到正常的发展。如果学校师资和其他条件较差,降低入学年龄会增加教学中的困难,则仍可从8周岁开始。盲童学校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16周岁;修业年限原则上可缩短为4年,受完小学教育后,继续给予大约两年时间的职业劳动训练。聋哑学校超龄生的入学年龄规定为12-16周岁;修业年限原则上可缩短为8年。为了便利教学起见,对两种学校的适龄班和超龄班应注意减少班级内学生年龄之间的距离,将年龄相近的学生分别编班。两种超龄班的教学计划暂不作统一规定。现在办有超龄班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可参照适龄班自行拟定教学计划,改编教材,并希望在试办中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为我部今后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和编写教材提供条件。
  (四)为适应盲童学校、聋哑学校课堂教学的特殊要求,班级人数不宜过多。盲童学校每班学生名额以12人为宜;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的学生名额以19人为宜,手势教学班以15人为宜。这两种学校超龄生的编班人数也可和适龄班相同。
  (五)目前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的人员编制,一般是按照普通小学的标准来配备的。由于没有注意到这类学校的实际需要,以致造成编制过紧,妨碍到学校的教学工作。这种情况应当加以改变。我们建议:
  1.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配备教师的比例应比普通小学稍为高一些。因为这类学校的教学工作比较繁重复杂,需要保证教师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备课。已开始进行职业劳动训练的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技师和技工。
  2.在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中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学生的课外学习与校内外活动,在整个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这项工作的内容比普通小学复杂,组织工作比较困难,不可能要求班主任来担任,需要配备专门负责领导学生课外学习与活动、管理学生生活的教养员。教养员一般应具有初等师范或初级中学的文化水平。盲童学校每两班可配备教养员一人。聋哑学校有住宿生满20人以上的需配备教养员:六年级以下每30人可配备教养员一人;六年级以上每45人可配备教养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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