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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关于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问题的补充批复”的通知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关于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问题的补充批复”的通知
(1957年5月18日)


  根据195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1957年高等学校招生问题的补充批复”,对有关调于学生及产业工人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望按照执行:

  一、自1957年起,凡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部队的在职人员,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调干学生,考入高等学校学习后,一律不再给予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一股学生人民助学金。学校在评定学生助学金时,应予适当照顾。考入高等师范院校的,可一律领取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

  二、在1956年和1956年以前入学并领取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如有的因病休学,病好复学后,他们的助学金仍应按照他们原领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等级发给。在过去几年内曾考入高等学校并符合领取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干部学生,因故只保留学籍而未入学的,他们复学后不能领取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在休学以前,因工龄短没有领取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干部学生,在休学期间又参加一段时间的工作,复学后其工龄虽已满三年,也不能按调子学生人民助学金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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