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提倡群众办学的通知
(1957年6月3日)
自我部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行政会议以后,陆续收到各地教育厅、局和一些经济部门的来信,询问有关群众集体办学或要求教育部门在工矿区兴办学校,以解决儿童入学、升学问题。关于群众办学问题,我部正拟进行典型调查,以便研究和起草文件,但由于目前各地对群众办学的一些具体内容不很明确,在解决儿童入学、升学问题上,特别是一些新的工业城市,显得十分紧张,如不早日妥善处理,将会使人民内部的矛盾更加尖锐,为此,我部特就关于提倡群众办学问题,提出一些意见,供各地参考。
我部认为,中、小学是地方性和群众性的事业,我国地广人多,经济落后,中、小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当前必须采取多种多样的办学形式,才可以适当满足儿童入学和升学的要求。因此,今后除了国家办学外,还必须大力提倡群众办学,动员城乡居民和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的员工,根据需要、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集资兴办学校。此外,还应鼓励华侨办学,并允许私人办学。所办学校不必强求正规,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办理初中、小学或儿童识字班、文化补习班等各补形式。学校的管理,应由办学群众民主选举组成学校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来负责筹措经费,聘请教师,商定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监督学校的日常工作。群众办学,应该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经费的筹措办法,基本上应该根据谁上学谁出钱的原则,由学生家长合理负担。各该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单位,可量力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如帮助解决校舍、设备上的一些困难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单靠国家办学不能满足群众子女入学要求的原因和提倡群众办学的必要与可能,加强对群众办学工作的领导,既不应代替群众包办学校的行政事务,或者放任不管,也不应该用强迫命令的方式,硬性布置办学任务。并注意防止在提倡群众办学的同时,任意限制一些职工子女报考地方教育部门所办的学校,或动员已在校的学生退学转学等偏向。对过去原由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院校、合作社等部门自办的学校,已移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可以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办理或与原主管单位协商,逐渐交还给原单位自办,或由原单位动员职工群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