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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

  解放前因参加革命工作离校,或解放后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抽调离校的,现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和介绍,可向有关的学校申请复学。

  十三、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校已经调整、合并,应该随同原来肄业的系(科),向调整、合并后的有关学校申请复学。如原校虽存在,而原来肄业的系(科)或专业已调整到其它的学校,可由原校负责介绍到这个系(科)或专业调整后的学校,准予复学。但如原校虽存在,而原来肄业的系(科)或专业已经停办,本人愿意转入原校现有的其它系(科)或专业复学的,应该经过编级考试,由原校编入适当年级复学。
  无论那一类复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的时候,都要经过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学校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进行编级测验),政治审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能复学。

  十四、凡因休学逾期被取消学籍的,退学的或被开除的学生,不能申请复学。

四、关于退学

  十五、学生患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的,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属实,可以准予退学。
  本人虽未申请,但是学校认为不宜继续留校学习应该退学的,也可以说明理由让他退学。

  十六、从高等学校退学的学生,如果是调干学生,他们退学以后的安置问题,应该按照国务院和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它一般学生退学以后的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解决。
  凡因成绩不及格应作退学处理的,另按有关的规定办理。

  十七、学校在处理学生的退学问题时,应该通知学生的家长。

五、其  他

  十八、对转学、复学学生的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的要求,应该按照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对于因学业基础较差、学习困难,或因健康条件等原因,要求休学或退学的工农成分的学生,学校应尽可能给以积极的帮助、照顾,使他们能继续学习,不要轻易让他们休学或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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