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
五、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予休学:
(1)患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的时期治疗的;
(2)缺课过多在原班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的;
(4)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期满后如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总年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的,应该取消学籍。
七、女生分娩,应该按国务院统一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满无法随班学习或因病不能继续学习的,可准予休学。
八、新生健康复查不合格,应该取消学籍。但是,对其中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经过短时期的休养、治疗有可能痊愈,符合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健康检查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酌情考虑,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能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学校应于下一学年开学以前对他们进行政治、健康复查,复查合格的免试入学,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未学完一个学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不适用休学的规定,但是可以参照本条上述规定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九、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非经原校同意,不得另行报考学校。
三、关于复学
十、凡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原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学校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编级测验)。
十一、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复学学生健康检查,适用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健康检查标准,但是,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掌握,对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疾病不致恶化,且无传染性的,可以酌情考虑准予复学。
十二、解放以后从高等学校参军,在复员转业后要求复学的,经原籍县(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门或部队的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负责介绍,可向有关的学校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