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人民公社社办中、小学经费补助的规定
(1960年3月21日)
党中央提出发展教育事业要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对公社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和农业中学及其它职业中学,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在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范围内,给以必要的扶持。关于经费的补助,现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执行。
一、人民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应力求自力更生。经费筹措办法可以多种多样。公社可以从公益金中抽出一定比例用来发展中、小学教育事业;也可以结合向学生收取杂费或分摊工分的办法来解决经费开支;对普通中学和农业中学及其它职业中学还可以由公社拨给学校一定土地,用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收入解决经费开支。
二、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遭灾严重地区和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公社所办学校,其经费经公社和群众积极筹措后,还有困难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临时性或一定时期的经费补助,以扶持其发展、巩固。经济基础虽差,但在同样条件下,能积极克服困难,使学校得以巩固、发展者,应酌给教学仪器等物质奖励。
三、补助的款项,以补助解决教师工资、专职教师的集体福利(如医疗费等)为主。对新举办的学校,也可根据情况,酌予补助基本建设费或教学设备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