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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在职干部参加高等函授学习集中面授等往返旅费负担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在职干部参加高等函授学习集中面授等往返旅费负担问题的意见
((61)财文文字第17号、(61)教计基聂字第90号)


中央各部、委、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各省、市、区财政、教育、高教厅局,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了促进高等函授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对高等函授学校学生参加集中面授、考试、实验等所需旅费负担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高教(教育)厅(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通知各单位执行。

  一、高等函授学校(包括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下同),除面向全国的专业及上级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应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就地招生,确实需要扩大招生的,也不应超过大区的范围。同时,函授学校应尽可能在函授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的适当地点设立函授站,定期派员前往面授、考试、实验等,以减少函授生的往返旅费开支。

  二、现在在职学习的函授生(包括因调动工作以致离函授学校很远的函授生在内),赴外地参加集中面授、考试、实验等,所需的往返旅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如学生的经济确实困难的,所在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的申请加以审查,从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补助以往返火车硬席(不带卧铺)、轮船统舱及公路汽车票范围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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