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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63)教调蒋字第523号 1963年8月17日)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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