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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法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师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幼师毕业以上水平。
  四、评选面:
  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第一次评选,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
  五、奖励办法:
  1.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有些特级教师可推荐为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有关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
  2.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
  3.发挥专长。由高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此外,还应给他们以适当的时间,从事教学研究和培养新教师。
  六、评选办法和审批手续:
  根据评选条件,先由各校党支部组织教职员工,在省、地、县范围内,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进行酝酿提名,经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领导机关商同有关学校党支部,集中群众意见,提出名单。然后,在适当范围内,特别是在被提名者的学校和一个地区内教相同学科的教师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酿,并由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领导审定后,上报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汇总、审查、平衡,提出初步名单,报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为了做到通过评选特级教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先进,赶先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并为提名和评选做好准备,在评选前,各级教育行政领导机关要收集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通过新闻报道、刊物、召开教师代表会、教师座谈会等方式,宣传、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交流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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