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78)教普字1352号 1978年12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
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
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
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