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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全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全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活动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79)教普字009号 1979年2月28日)


  经国务院批准,定于1979年5月下旬举办全国中学数学竞赛。现对组织全国性中学学科竞赛经费开支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省。竞赛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游玩。

  二、临时抽调参加全国决赛工作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照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但在决赛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等,由决赛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开支。已经按照下述第三条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住勤补助。

  三、参加全国决赛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照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财政部(78)财事字163号、教育部(78)教计字558号《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1、2、3、5项规定执行。

  四、参加全国发奖大会人员的费用:
  1.学生参加全国发奖大会往返差旅费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火车限乘硬座,轮船限乘最低一级轮位。
  2.学生在全国发奖大会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伙食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一般专业会议标准,学生本人每天自交二角,其余部分,由主办单位开支。
  3.参加全国发奖大会有关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大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发奖大会所在地专业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住宿费,由主办单位开支。

  五、对全国竞赛优胜者,根据勤俭节约和鼓励先进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给予奖励。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开支。
  全国竞赛优胜者的奖品费,一等奖每人不超过五十元,二等奖每人不超过四十元,三等奖每人不超过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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