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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情报人员职务名称确定与提升的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1.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熟练地进行实验,编写技术报告,或能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2.具有本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调整、维修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3.能进行部分实验装置和设计和改进工作,拟定有关的技术管理规程,并具有初步的实验组织管理工作能力;
  4.能借助字典阅读一种外文的有关资料。

  五、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过考核,在业务上达到下列条件的技术员,可确定或提升为工程师:
  1.能系统掌握与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专长某方面的实验技能;
  2.能拟定水平较高的试验方案,或有较大的技术革新成果,或能独立完成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施工(或加工)指导,或能掌握有关精密仪器的调整与维修;
  3.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实验技术人员和较全面地组织管理本学科实验工作的能力;
  4.能掌握一门外文,阅读有关专业外文资料。

  六、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过考核,在本专业有关实验理论、实验方法、实验技术方面有较高造诣,在指导教学、科学实验或生产试验工作方面有显著成就的工程师,可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教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为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

  七、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优先或越级提升。

  八、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见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称见习员。

  九、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其他部门从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

  十、确定与提升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名称时,应以政治表现、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作成绩、劳动态度和外文水平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

  十一、确定与提升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时,实验员由系领导审批,报学校备案;技术员以上按同级教师职称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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