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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情报人员职务名称确定与提升的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在图书馆和资料情报室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如缩微复制、计算机、视听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等人员的职称,可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名称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或提升职称。

  十一、确定与提升图书和资料情报人员的职称,应以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成绩、劳动态度和外文或古汉语水平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

  十二、确定与提升图书和资料情报工作人员的职称时,助理馆员、助理资料员是由图书馆、系领导审批,报学校备案;馆员、资料情报员以上,按同级教师职称的审批权限审批。

  附件二
关于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名称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

  根据《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使他们不断地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并便于对他们进行培养、考核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实验员、技术员(同助教级)、工程师(同讲师级)、副教授、教授。

  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做好实验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服务,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三、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过考核,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实验技术工作实践,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者)经过两年以上实验技术工作实践,业务水平达到下列标准的,可确定为实验员:
  1.能初步掌握一般的实验及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知识,协助准备实验,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2.熟悉有关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的性能,维护一般仪器设备,并能做好管理工作;
  3.能初步掌握必要的绘图、工艺技术、运算技能,并有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四、合于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经过考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实验员或大学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大专毕业生经过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成绩良好,可确定或提升为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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