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9)教计字503号)
最近你局来函询问,在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各级学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职工退职、退休时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学校的教职工于解放前夕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和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两项规定,对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