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试行进出口工作几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5.各创汇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进出口工作。在进行非贸易创汇活动时,如有必要用经济机构的名义对外,或成立企业以便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补偿贸易者,须报经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外名称,办理各项登记手续,领取营业证书,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6.创汇成交项目的对外作价和收费标准,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政府和外贸部门对外统一作价标准,参照有关单位的现行价格确定,并须报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按外贸部门规定价格办理者可不报批)。

  三、外汇留成比例和结汇办法
  1.出国教师、进修生在国外讲学、任教,参与科学研究或其他活动所获工资、奖学金、资助费等外汇收入,按照(80)教外字329号和(80)教留字0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其他出口创汇项目所创外汇,扣除因经营业务所支付的外汇后,所余外汇额度的80%给创汇单位,20%上缴教育部统一调剂、使用(另有规定者除外)。
  3.各单位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特殊批准者外,必须及时调回境内,不得存放在境外和港澳地区。创汇收入的结汇与外汇额度结算办法,按教育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文(80)教供字034号、(80)汇综字第6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外汇的使用
  1.各单位上缴教育部的外汇额度和外汇,由教育部统一调配、使用。
  2.各单位按比例分得的外汇额度,除少量可用于扩大出口创汇业务的需要外,主要用于购置教学、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元器件、试剂、材料和图书、资料等。
  3.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出口创汇计划的同时,须编制年度用汇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购买小额零星物品,价格在1000美元以下的,可由各单位的领导审批(要指定一位院校长或社、厂、馆长专门负责),并报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备案。但此项小额用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全年创汇分成超过70000美元的,不得超过本单位创汇分成总额的15%。
  4.各单位的外汇,不得擅自和私自借给或调给国内外的机构,用以购买个人用品,支付费用。
  5.使用外汇要接受和尊重银行的监督。

  各创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施细则。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