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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进出口工作几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校际协作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新工作,要发动群众积极创造经验,主动加强校际合作,加强共同协商。为了加强领导,加强情况和经验的交流,教育部邀请部分院校有关同志,组成大型精密仪器校际协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总结和交流经验,审定收费标准,草拟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等

  附件三
  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80)进出口管委综字第14号和(80)教供字018号文件精神,为顺利开展出口创汇工作,加速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实现教学和科研手段的现代化,特制订教育部直属单位出口创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创汇途径
  1.出口高等院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生产的具有特色和先进水平的产品;
  2.出口教学仪器、标本、模型、切片及我国特产动植物和古生物化石的复制品;
  3.承包计算机软件加工和翻译专业科技文献资料等劳务出口;
  4.出口学校珍本藏书的复制品和某些古建筑及名胜古迹的照片、教学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5.出口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专利和“技术机密”等;
  6.接受外商委托举办展览和广告服务等;
  7.举办海外函授教育;
  8.接待外国人和港澳同胞自费来华学习,进修或交流;
  9.选派教授出国讲学,向国外提供学术论文或著作;
  10.利用外资合作经营或开办补偿贸易。

  二、经营管理
  1.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出口创汇计划(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途径创汇),报送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综合平衡,经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商品性的出口贸易项目,按教育部与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3.出口创汇计划中属于非贸易性质的创汇项目(除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项目外),各创汇单位可以直接与外商(或外国专家、教授等)接洽、谈判。但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应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后再进行谈判。也可以委托适当机构代为经营。谈判达成的协议草案,须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始能生效(教育部必须在三十日内批复)。创汇在一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由创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并及时报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备案。
  4.选派教授出国讲学和接待自费来华留学、访问,由教育部外事局统一组织,并报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列入创汇计划。部属各院校可就选派人员和活动内容提出建议,计划外的项目应事先报请教育部批准补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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