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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进出口工作几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3.各院校之间互相使用部定专管共用设备,一般采取预约时间的方式上机,固定挂勾的院校可以商定在每周的固定时间上机,简化预约手续。凡在预约时间未上机而又未事先声明的要负担准备仪器设备的机时费(0.5~1.0小时)。
  4.由常用部定专管共用设备的院校建立某项部定专管共用仪器设备的联合管理组,由教育部指定召集人。联合管理组要做好使用协调工作,拟订出具体管理细则,也可以采用签订使用合同的方式。

  三、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1.验收仪器设备时要逐项验收技术指标。所有原始数据、图片、曲线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要收集完整存档,以便使用单位随时查阅。
  2.要订出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所有上机人员都要通过技术考核。
  3.要建立仪器设备履历书和运行日志,逐日记录,以备查考。

  四、收费原则
  1.高等院校之间使用部定专管共用设备,一律不收折旧费、人工费和管理费,只收直接消耗费和维护修理费。
  2.教育部系统外(包括委托学校进行的工作)使用部定专管共用设备,收全部工本费,包括:折旧费、直接消耗费、工时费及管理费用。
  3.每项设备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拟订,报部批准后执行。

  五、管理部定专管共用设备的单位要为使用人员提供方便
  1.外校人员上机,尽可能在白天安排。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样品处理条件。
  3.为外地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六、实验结果要作为内部资料管理,未经使用仪器单位同意不得外借或发表。属于共同研究的成果按协议处理

  七、评比与奖励
  1.各校应定期向部报告部定专管共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由部印发通报,报有关部长、校长周知。
  2.完成任务好,服务态度好的管理单位,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3.部定专管共用设备易损耗零件的补充,由部优先在年度外汇中解决。
  4.部定专管共用设备管理使用得好的单位,在大型仪器更新和地区性公用仪器的布点上,有承担管理任务的优先权。

  八、各有关院校应根据本办法,拟订各项部定专管共用设备的具体管理细则,报部批准后执行。各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拟订校管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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