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索赔工作
1.各院校接到合同后,应即抓紧做好接货和验收的准备工作。系级领导必须亲自过问此项工作,有必要时还应成立由院系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和使用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领导班子,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接货验收准备工作。
2.各院校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进行外观、数量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填写“到货回执”报送教育部。
3.各院校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开箱验收。如发现质量有问题,需要对外提出索赔,要及时申报当地的商品检验局出证,并提出验收报告,以便外贸进口公司办理对外索赔。
4.合同上规定由外商来华安装的仪器,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开箱。要待外商安装人员到达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提出验收报告。
5.进口仪器设备安装并投入使用后,在运转中发现故障或性能不符合同规定,有关院校应即填写检查记录,报当地商检局审核复出证。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内,对外商提出索赔。
6.各院校应对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的验收情况,写出全面验收报告,存入技术档案并抄报教育部。
四、财务结算工作
各院校收到订货合同后,应按教育部通知规定日期和估价,交货款的20%,其余部分待货到后,再行结算。
各院校要严格执行订货合同,无故不执行合同或到货不能支付货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各院校如不按规定及时交款,须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的利息。
五、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1.为了提高引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加强管理,各院校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订之。
2.各院校对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要逐步实行经济管理,使用仪器要有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单位,不同情况有所区别。用于教学、收费要低,只收消耗费。用于科研要高于教学使用的收费标准,非部直属单位使用时,应高于部直属单位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各主管院校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报部备案,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做到统一。
六、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