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试行这几个管理办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随时函告我部进出口办公室。今年年底请将试行的情况和经验,进行小结,书面报告我部进出口办公室。
附件:一、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进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教育部部定专管共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三、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填写“订货卡片”须知(略)
附件一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进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改善部属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加速重点实验室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引进仪器设备工作。特制定进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进口计划的编制工作
1.各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布置的编制年度进口计划的要求,填报各项年度进口申请计划、订货卡片和进口理由说明。编制申请计划要根据教育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当前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进展情况和教育部下达的外汇指标。同时填报使用管理人员、基建投资、经费及国内配套设备的落实情况及安排方案。
2.各院校在编制进口计划过程中,院校一级领导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既要保证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急需,又要防止贪大求全,积压浪费.要实事求是,在充分挖掘现有潜力的基础上,编好计划。
3.订货卡片是外贸公司向国外订货的依据.订货卡片填写的清楚与否,直接关系到订货的进度,以及所订仪器是否符合需要。因此,必须在调查研究和掌握准确情报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填写订货卡片须知”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特别是“金额”、“规格型号”要填写准确。
二、组织订货工作
1.各院校的进口计划和订货卡片,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教育部向外贸进口公司组织订货,同时通知各有关院校,在大型精密仪器订货过程中,必要时,并经进口公司同意,有关院校可派专业人员参加技术谈判。谈判情况应随时向教育部汇报。
2.关于订货查询:各院校收到“订货查询单”后,应按照要求内容及时详细答复外贸进口公司,并抄报教育部一份备查。
查询单如涉及增汇问题,各院校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撤销或削减某项订货等)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答复进口公司。
3.教育部接到订货合同后,应及时转发给有关院校。各院校应与原提进口计划和订货卡片核对,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及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