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问题的通知
(1981年5月13日)
由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的79教体字022号、79卫防字第1652号《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80教体字023号、80卫防字57号《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两个文件中规定:“学校卫生人员的考核、晋升,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由教育部门进行。”经过实践,有一定困难。现商定:今后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确定和晋升,根据79卫政字第257号《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特点进行,以教育部门为主,由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