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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改变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程序及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改变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程序及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81)教工农字0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

  根据目前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工作的发展情况。并考虑到普通高等学校都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学校,由它们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不必再履行办学的审批手续,经请示国务院批准,今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不再采用国务院发[1979]225号文件批转我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的办法,改为按照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提出一个时期内所属院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名单,由我部汇总审定。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统一安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现就拟定一九八五年前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名单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院校,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师资力量较强、设备条件较好、教学秩序稳定、在办好日校的前提下,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质量能有保证的院校。所设专业应当相对稳定,面向社会持续招生。列入名单的院校,可以分期分批举办。第一批应选择条件比较好的院校。在十年动乱中遭受破坏严重、元气尚未恢复的院校,一九六六年以后开办的基础比较薄弱的院校,条件比较差的专科学校,以暂缓举办为宜。

  二、列入名单的范围,是指举办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开办单科的不必列入。在专业设置上,一般应开设本校日校设有的专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培养人才的需要,要注意发展轻工、政法、财经等类专业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

  三、拟定名单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以在职人员为招生对象。请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将所招函授和夜大学生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实行对口培养。普遍招收知识青年,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有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暂不考虑。除已经批准招收知识青年的院校继续进行试点外,不要增加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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