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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81)学位字02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初审和教育部复核,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提请国务院批准中。考虑到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已临近,现将报批的《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及《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先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授予首批学士学位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十九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已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校应按有权授予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来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其他学校也应在校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分委员会。并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各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术职称、专长、工作部门等),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请各主管部门在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所属各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第一部分第(二)点的要求,审核确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并应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以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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