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师资队伍要有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要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相当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水平、并能胜任教学。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职工大学一般应达到1:7~9,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专业设置多少应有适当调整。职工业余大学规模在200名学生以下者,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数在1:15~20之间,规模在200名以上者专职教师可适当减少。主要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一般应由专职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的来源要有可靠的保证,并其要相对稳定。
(四)学校领导管理机构要专设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精干得力的领导管理机构。要有热心教育事业的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有懂教学工作的专职副校长和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教务负责人,根据学校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五)校舍和办学设备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脱产学习的大专班应有固定的专用教室。有一定的实验设备,借助外援能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课。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学校一般应具有90人以上的规模,每班学生不少于20人。要有长期的办学规划,有连续招生能力。
三、要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举办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必须严格执行225号文件的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不能从简或改动。
教育部对经过批准后报送备案的学校要进行审核并复文,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教育部可提出意见,建议原批准机关复查进行调整。
在225号文件发布前举办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如拟继续办学,或停办了一段时间现在申请恢复办学的,不论原来由何机关、单位批准,一律按22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的各种政策、规定,只适用于经批准、备案的学校。
四、审批工作要与学校的调整、提高结合进行
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使审批促进调整,调整为审批创造条件。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保证办学的连续性,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方、各地区和部门要结合职工教育规划,合理地尽可能地调整学校布局,根据各自的可能条件,采取由大厂办、公司办、局办或地区办等适当的办法,使其相对集中和稳定。
学校经批准、备案后,要加强领导,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提高教学质量。对那些经批准、备案后又削弱学校领导和师资力量、降低入学条件和教学要求、缩减教学设备、校舍的学校、必要时可以撤销原批准、备案。
由于办学条件不合要求,未得到批准、备案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学校的性质,如,改办为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补习班、进修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