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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研究生报考、赴校费用问题的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研究生报考、赴校费用问题的规定
((82)教计财字00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高等学校:

  一九八一年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即将入校,一九八二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工作也将进行。同时,少数学校也将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现将研究生(含出国预备研究生)报考、赴校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一、考生报考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考生复试期间的费用,按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78)教高字314号、(78)财事字67号《关于改进一九七八年研究生复试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考生复试期间食宿费,一律由本人自理,他们到报考的招生单位复试的往返旅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但对距招生单位较远、家庭经济上有困难的外省、市、自治区考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和批准后,可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额最多不能超过火车硬座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票价)。补助经费,国家职工考生从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在校学生(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考生从所在学校集中掌握的人民助学金困难补助费中开支,其他考生从所在县(区)核定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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