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二月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布置了申报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今年暑假后,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进行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初审工作。最近教育部在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初审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复核工作,审定了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现将审核工作的原则和结果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审核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并已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含一九七八年)招收本科学生的高等学校,其所设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确定为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高等学校,暂不授权。
(二)由于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调整、整顿工作,这次审定的首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只由教育部汇总复核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批准。至于这些高等学校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暂由各有关学校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育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和第(一)条所提的四点要求,审核确定,并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以便检查。如有的主管部门对所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有不同意见,可通知学校作适当变动。
(三)经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其师资班本科(四年制)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应当授予学士学位。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师资班名单,由各有关学校组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高等学校分校,一九八二年尚无本科毕业生,暂不考虑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