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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不符合思想政治条件的,不能确定或提升其职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确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确定或提升其职称。
  (2)确定或提升教师职称的业务条件,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职责的情况。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项工作任务的,均不应提名确定或提升职称。
  (3)考核教师的学术水平,必须依据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教学、科研、实验方面成就,并着重考察其对培养人才、学科发展以及对四化建设的贡献大小,教材、论文、著作的质量、水平来决定。凡属集体的科研成果或合写的教材、论文、著作,应注意考核本人所承担的任务及其水平。
  (4)助教提升讲师,要求“能够独立讲授某门课程”是指具有独立讲授某门课程的能力。除外语、体育等课程要通过讲授课程考核其能力外,一般应通过试讲等方式进行考核。
  (5)对于担任党政工作的教师,应要求他们既要积极做好党政工作,又要担负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评审他们的职称时,应将其从事党政工作的表现、能力和实际贡献作为衡量是否具备提升条件的一个方面。对于兼任教学工作的党政干部,应侧重考察他们担任党政工作的表现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及其工作成就,对教学方面,应要求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相应职称的条件。对于已经长期不担任教学工作的干部,一般不评教师职称。
  (6)对各级教师职称的外语要求,一般按《暂行规定》掌握。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院校,已经掌握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少数民族教师,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五、对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工作,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和各学校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同行专家进行业务上的评审,充分发挥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术(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评审程序:
  助教、讲师:(1)由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提交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总结,并向教研室作工作报告,然后由教研室写出综合意见;
  (2)由系评审组织(由系党政领导及专家组成)审核通过后,填写呈报表,报校务委员会。
  副教授、教授:(1)由系或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提交担任现职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总结,有代表性的教材、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的摘要材料,然后由教研室写出综合意见;
  (2)由系聘请二名同行专家、教授对有代表性的教材、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进行科学鉴定。由系的评审组织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呈报表,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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