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业务条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职称的条件和教育部《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职称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教师工作量的要求,结合起来进行评审,并掌握以下具体要求: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高等学校作教师,经过一年见习期考察,证明能胜任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等两种以上教学环节的工作,并能较好完成教学任务的,可确定为助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见习期可延长一年,或另行安排工作。
(2)已经能够全面地、熟练地履行助教、讲教、副教授职责的教师,工作成绩优良,从一九八二年起至提职前平均每学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1400学时计算)三分之二以上,经考核,达到了规定的高一级教师职称条件的,方可予以提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承担较重的科研、实验等方面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定额要求。
(3)符合思想政治条件和上述第(2)条要求,提名提升教授的副教授,经考核,其业务条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的,方可提升为教授。
①教学工作成绩卓著,能胜任并指导两门以上课程(其中有一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新的选修课)的教学工作,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教学质量高,成绩优良。
②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渊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取得本门学科具有创见的科学著作或有重大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或长期从事教学在教材编写、教学法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某一方面成绩卓著;
③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讲师以上教师工作的能力,
④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4)教师担任现职期间,思想政治上符合条件,业务上进步特别快,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特别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可破格提升。
四、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是确定与提升职称工作的基础。教师确定或提升职称,今后可每一两年办理一次,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在平时和定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学校应根据教育部《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进行经常的和定期的考核,注意材料的积累,建立和健全教师考核档案,把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时,教师应对自己从事现职工作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成绩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总结。在考核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