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2)教干字003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京召开的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在总结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确定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副部长高沂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一并印发。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转发你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高沂同志在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三、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名称呈报表(表式)(略)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于一九七八年三月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工作。三年来,大批地、集中地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过去长期积压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从现在起。这项工作转向经常。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三年来的经验及新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要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长远建设出发,达到鼓励教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努力作出贡献的目的。为此,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方针。掌握标准,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二者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二、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教师,必须又红又专,能为人师表。对于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思想政治条件,要注意掌握以下具体要求。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分配的任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教人;
(3)顾全大局,团结合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