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82)教计财字02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教育部、财政部部属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于年底以前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反映.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
为了合理地解决培养研究生的物质条件,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现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标准及具体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出差费,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标准,根据科类,培养硕士研究生按每生每年。工科、农科、林科、医药、理科、体育1 200元,文科、财经、政法、艺术800元。培养博士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相同科类标准另增一倍计算。研究生业务费,均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内,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三、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凡属承担国家科学研究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学校自选科研项目研究的,其费用分别在“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款的“科学研究费”项下列支。
因增加研究生所需增加人员经费、公务费、教学设备和一般设备费等,由学校统筹安排在“高等学校经费”的相关“目”内安排列支。
四、研究生到外埠参加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1.凡属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教研室自选科研项目研究,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