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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关于无户口青年要求报考大学问题的复文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关于无户口青年要求报考大学问题的复文
(公信传(82)185号 1982年5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第三处桂公治[1982]30号“关于无户口人员要求报考大学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们经过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在市、镇出生因其母亲属农村人口而在城镇和农村均未登记落户的青年要求报考大学的,其父亲有工作单位的,由其父亲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父亲是城镇居民的,由其父亲所在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可准予在其父亲工作和居住地报考;在农村出生,后随其母亲到城镇而没有户口的青年,应视为在农村仍有户口,可在农村户口所在地报考。

  上述无户口青年,如被高等学校录取,可凭录取通知书和城镇出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登记落户手续,有关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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