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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收益使用的分配比例,由省、市、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结合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分配比例。
  勤工俭学的收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学校摊派资金。对勤工俭学搞得好的地区,国家分配的教育经费不要减少,以鼓励他们把教育事业办得更好。

  第十七条 勤工俭学的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的部分,主要是修建、扩建厂(场)房、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支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部分,主要是新建、维修校舍,补充学生课桌椅、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娱体育设备、绿化环境等。用于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主要是师生参加劳动期间的补助、困难学生的补助、兴办教职工宿舍、师生员工食堂、浴池、职工子女幼儿园、托儿所、洗衣、缝纫等集体福利,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发给个人的奖励。公益金用于校办厂(场)集体所有制待遇职工的退休、退职、伤残,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费用以及停办期间的职工工资等。
  教育主管部门的提成,主要是补充勤工俭学的周转金,扶持开展勤工俭学有困难的学校举办本地区教职工和学生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管好用好勤工俭学收益,不准随便提用按规定不属学校支配的收益。公益金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产品收入的纳税和减免税,按教育部,财政部(78)教普字1238号、(78)财事字373号和(80)教供字042号、(80)财税字12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处理。

  第二十条 校办厂(场)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一切开支都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制止一切不正当的开支,严禁假借勤工俭学之名,搞行贿、走私、投机倒把和其他不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办厂(场)的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会人员职权条例》,严格履行财会职责,要敢于坚持原则,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直至反映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挥财会人员的监督作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给予支持和表扬,并在组织上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因故必须调动财会人员工作时,要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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