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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2)教供字028号 1982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工作,是校办工厂、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饲养场及茶、桑、果、药园等,以下简称厂、场)和学校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校办厂(场)的财务收支,要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本着会计与出纳分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其中,对于产销比较稳定,日常收、付业务较多的厂(场),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部门领导,并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厂(场),其财务工作可由学校财务部门兼管。

  第三条 学校分管勤工俭学的校长要重视校办厂(场)的财务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校办厂(场)及其他勤工俭学的财务活动,要根据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第四条 校办厂(场)应逐步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奖惩制度。贯彻执行按劳付酬的原则,把生产和经营成果的好坏同生产者的利益结合起来。
  校办厂(场)可根据条件的可能,试行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校办厂(场)停办和撤销,各项财产和各项资金一律冻结,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收缴和平调,学校内部亦不准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二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应靠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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