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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欢迎外国青年及其他人士自愿来华参加汉语或其他有关专业的短期学习班。

  二、本部鼓励中国有关的高等院校直接与外国的有关院校签订举办短期学习班的双边协议;也同意它们与非盈利的外国民间友好组织签订这类协议。双方可就办班的专业、期限、费用等条件进行磋商。这种协议应在办班前一年的12月1日之前签署,并只有在中国高等院校所在的有关省、市、自治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才能生效。

  三、本部也愿与有关国家政府商谈派遣学生来华参加短期学习班的事宜,并将这一项目纳入双边交流计划之内。

  四、短期学习班的期限最短为四周,最长为一个学期(五个月左右)。在华期间,由中国有关院校发校徽和临时学生证,以证明其短期学生身份。在学习结束时,发学习证明,说明学习的专业和时间;学生应按有关院校的规定交回校徽或临时学生证。

  五、短期班学生的年龄限制为16岁至45岁。

  六、申请者应填写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印制的申请表;由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决定录取名单。被录取者应持普通护照,在中国驻录取者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一般不得在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七、请派遣方组织学生集体来华,并指定领队。

  八、短期学习班的学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中国有关高等院校的规定。

  九、短期学习班学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学生按各院校的规定在入学后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旅行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一般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支付。若双方同意,也可以由派遣方统一支付。本部不为短期学生提供奖学金。

  十、短期学习班的学生可以按有关协议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旅行。参加集体旅行时,可享有留学生的优惠条件。个人的单独旅行,学校不负责安排,也不享受留学生的优惠条件。本部和有关院校均不办理短期学习班学生的亲友来华探亲和访问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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