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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失效]


  九、学生假期回家,不论路途远近,路费均由本人自理。少数学生经济上有困难,又确有必要假期回家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只能酌情补助一次。

  十、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班学生,在分配工作规定离校日期以前,学校应照常发给助学金,分配工作离校时,应在《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上注明发至年月和发放金额。

  十一、学校集中掌握的人民助学金困难补助费,必须按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范围使用。

  十二、省、市、自治区授予的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和中央军委、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授予人民解放军荣誉称号并已退出现役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凭原单位工资供给证明和有关证件,由学校发给原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地区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

  十三、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具体实施问题,一律按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全额标准表

  单位:元

工资地区类别

人民助学金标准

人民助学金类别

4

5

6

7

8

9

10

11

一般学生人民助学

21

21.5

22

22.5

23.5

24.5

25.5

27.5

工龄满五年不满七年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32.5

34

35

36

37.5

39

40

41

工龄满七年以上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37.5

39

40

41

42.5

44

4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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