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学生假期回家,不论路途远近,路费均由本人自理。少数学生经济上有困难,又确有必要假期回家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只能酌情补助一次。
十、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班学生,在分配工作规定离校日期以前,学校应照常发给助学金,分配工作离校时,应在《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上注明发至年月和发放金额。
十一、学校集中掌握的人民助学金困难补助费,必须按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范围使用。
十二、省、市、自治区授予的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和中央军委、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授予人民解放军荣誉称号并已退出现役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凭原单位工资供给证明和有关证件,由学校发给原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地区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
十三、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具体实施问题,一律按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全额标准表
单位:元
工资地区类别
人民助学金标准
人民助学金类别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一般学生人民助学
| 21
| 21.5
| 22
| 22.5
| 23.5
| 24.5
| 25.5
| 27.5
|
工龄满五年不满七年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 32.5
| 34
| 35
| 36
| 37.5
| 39
| 40
| 41
|
工龄满七年以上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 37.5
| 39
| 40
| 41
| 42.5
| 44
| 45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