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我国城乡广大人民现实基本生活水平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同来源和不同需要,为适当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身体健康,更好地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和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
三、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被录取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在校学习期间,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一)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七年的国家职工和连续工龄满七年以上的国家职工,其享受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见附表。
(二)为解决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编列“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费”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
四、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青年被录取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生活确有困难而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
(一)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全额标准见附表,其中用于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2元,少数民族学生每人每月另加4元(服装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各2元)。困难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学生另加的款额,均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解决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
(二)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院校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各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编列预算。具体享受比例、评定条件和分等办法,困难补助费使用范围和办法,均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抄送教育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