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暂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 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一、为了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又红又专的四化建设的专门人才,特制定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可以评发人民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评定人民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不可偏废。
三、人民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经批准享受人民奖学金的学生,有违犯校规校纪或发生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应即取消其享受人民奖学金的资格,并停止发给待发的人民奖学金。
四、享受人民奖学金学生的人数近一两年暂按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10%~15%掌握,可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金额应有高低之别,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