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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85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1985年12月12日)废止

教育部关于在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84)教计字04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重庆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出的(82)教计财字188号《关于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说明与补充》文件中规定:“考虑到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家职工,一般年龄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在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为此,对这部分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决定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暂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经研究,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凡一九八三年以后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家职工,其在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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