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班招生,在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下,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可适当降分,但是,一定要按照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降分幅度要适当。各省、自治区要积极宣传和支持民族班的招生工作,并挑选优秀学生报考民族班,以保证招生质量。
从1984年起,民族班招生主要应逐步面向边疆农村、山区和牧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需要,逐步试行在文科、师范、农林、医药等科招生名额中划出部分名额,招收这些地区有二年或二年以上实践经验、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学,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二十八周岁为限。学生毕业后仍回原地区工作。
高校民族班本、专科招生指标,应列入当年有关省、自治区和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报教育部、国家计委,纳入国家年度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预科(含民族学院预科)招生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省、市)提出,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
民族班本、专科学生的专业分配,应根据国家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生德、智、体情况,结合学生的志愿,在预科班学习期满时,由学校同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也可以在招生时根据上述条件,由学校同有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工作由学校掌握。专业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变动。
三、为了提高民族班的教学质量,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并做到相对稳定。考虑到民族班教学工作的特殊性,专任教师的编制应适当放宽。要作出规划,制订措施,积极培养教师,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要关心教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讲师以上的教师连续教学三至四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学术假,进行进修和学术研究,以利提高教学质量。
高等学校民族班专任教师应按高等院校有关规定评定和晋升职称。在核定民族班教师工作量定额时,除课堂教学外,还应合理折算其辅导、做实验、批改作业、编写教材等教学活动的工作量。
四、根据高等学校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教育部要组织力量,逐步制订出民族预科班的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设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族预科班学生特点和专业学习要求,逐步编写出具有系统性、科学性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以及教学参考资料,以适应教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