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不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通知
((84)教成字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全国总工会宜教部,部属高等院校:
国务院国发[1982]119号《
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19号文件)颁发后,促进了全国职工中等专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很高,大部分都按照119号文件精神审查批准了一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附设职工中专班的同时,曾批准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以招收内部职工为主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或职工中专班。鉴于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任务是培养各类高级专业人才。每所高等学校的青壮年职工人数都有限,而要从这部分职工中需要经过培养提高达到中等专业水平的更是为数不多,连续招生受到限制,不能按照1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应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办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精神办学,因此,不宜在普通高校再单独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对于普通高等学校中具有初中毕业实际文化水平的青壮年职工的培养,可与学校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助,参加当地举办的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班)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