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五章 备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簿,加强管理。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备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