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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校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按照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教材申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三类物资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编制较短期的物品购置计划,编审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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