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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发布日期:1987年6月30日,实施日期:1987年8月1日)废止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84)教学字0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部门、财政厅(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从一九八○年制发实施以来,情况已有所变化。现参照财政部(83)财事字第493号通知的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规定作如下修改:

  1.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支报。

  2.旋途伙食补助费: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夜间乘车超过六小时的,每夜另发给辅助费一元八角。

  3.毕业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部门(高教、教育、人事厅、局)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发给生活费。其标准是:六类工资标准以下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三角;七类至九类工资标准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五角;十类工资标准以上地区,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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